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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可撤销合同的相关内容,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该类合同源于两种情况:
(1)基于重大误解所签订的合同;
(2)其中一方或者第三者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其次,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会导致合同显失公平,此时可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即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由于处于危难状态、缺少判断力等原因而行事,导致合同订立之际显得极其不公。
那么什么是可撤销合同呢?简单来说,这类合同就是由于缺乏某些生效要件,使得它们的有效性效与否,完全依赖于正在拥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其权利。
因此在他们放弃权利以前,这份合同对于所有涉及的当事人而言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相对于有效合同来讲的,因为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其权力之后,它就变成了无效合同
最后,尽管可撤销合同与绝对无效的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但与其他类型的无效合同相比却不尽相同。
绝对无效的合同通常是违法违规的,不受法律保护,而可撤销合同则不同,虽然可以通过当事人主张撤销权而被认定为无效,但它始终都属于有效或可视作有效的合同类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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