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配偶
一方出轨而致
离婚,则出轨方仍享有权利参与
分割财产。
然而,仅凭单一的出轨行为并不足以使其被剥夺或减少分配
共同财产的份额。
许多
当事人坚定地认为,一旦出现出轨行为便标志着过错方的存在,故应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实施减少或取消分配夫妻共同财物的措施。
然而,这种观点尽管看似“合理”,实则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具体规定,只有当出轨方的行为达到了
同居或
重婚的严重程度,方可构成明显过失的情况,此时无过错方才有权向过错方索要
损害赔偿。
在
离婚程序中,
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应得到公平分配,但这并不妨碍给到无过错方适当的特殊待遇。
倘若
证据确凿且完整,能充分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过错,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就有机会获得更多的
财产分配权益,同时还可以
提出离婚赔偿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