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期满之际,其所对应的用人关系即告结束。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应予
续签至相应状况解除之日。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正在接触存在
职业病危险因素的工作者,如未能进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患有职业病疾病人员处于诊断或医学观察阶段;
其次,在当前雇主上班过程中发生职业病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者;
再次,由于患病或非
工伤原因而致残,在规定的
医疗期限内;
此外,对于女性员工而言,怀孕、生产及哺乳期间;
最后,如在现有公司已经连续工作超过15年,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
最后,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
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