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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是否可以视为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之际,其所对应的用人关系即告结束。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应予续签至相应状况解除之日。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正在接触存在职业病危险因素的工作者,如未能进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患有职业病疾病人员处于诊断或医学观察阶段;
其次,在当前雇主上班过程中发生职业病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者;
再次,由于患病或非工伤原因而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
此外,对于女性员工而言,怀孕、生产及哺乳期间;
最后,如在现有公司已经连续工作超过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者;
最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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