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通常被视为不过分注重形式要求的行为规范之一。
它特指在临终之际或紧迫情况出现之时,
遗嘱人通过自然语言的表达方式所实现的遗嘱意向。
完整且有效的口头遗嘱应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要素:
(1)遗嘱人须在生命处于极度危险边缘的关键时期立下遗嘱;
(2)为了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遗嘱内容必须在两位及以上的
见证人面前宣读并得到确认;
(3)遗嘱人需采用言语表达等直接方式交流其对于遗产的处置意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