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
债权人有义务在法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向
破产管理机构进行债权申报,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不得再针对同一笔债权对
债务人发起新的支付
诉讼。
对于此类
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拒绝
不予立案;
对于已经
立案但尚未审理的,应对其作出裁定,以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为决议,同时,要求债权人必须重新向债务人的破产管理机构进行债权申报。
若债权人对此前由破产管理机构编制的债权表存在异议,申请人有权行使
申诉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