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权,其行使期限界定在六个月以内。
这一期限自建设工程项目彻底完工并达到预期竣工日期那一刻正式开始计算。
特别提出,我们在此所提到的“建筑工程优先权”,实则是对承包商拥有的一种特殊权益,即当某项建设工程被迫进行赔款或强制拍卖时,承包商能够以其对
工程款项的优先支付权,在此等情形下优先于其他普通
债权人获得相应资金的
赔偿。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