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所给予的
经济补偿金不应超出十二个月的
工资标准。
具体而言,当
劳动合同关系中的雇佣双方经过真诚友好的协商后,达成共识并同意由用人方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据
劳动者在其所在公司或企业中实际服务的时间长度计算,向每位员工每个累计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提供等同于一个月的工资水平的经济补偿金。
在此种情况下,每名劳动者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上限为十二个月的工资数额。
《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