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若实施隐匿或销毁财务账簿之行为,无疑属于偷
漏税范畴;
除此之外,
伪造、擅自变更记载经济活动原始凭证同样构成此类
违法行为。
更为严重者,当属在其财务账簿中蓄意增加不实开支或刻意回避记录真实收支状况,抑或是通过虚构申报纳税额度等非法手段,为的正是欺骗税务机关从而减少应纳税收款项甚至完全不向国家缴纳应缴税额。
此外,纳税人未按照事实情况如实上报或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及至超过纳税起征额度后仍故意不进行税务申报以申请额度修订者,一经查证便被视为存在
偷税现象。
《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