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赖以生存的必要居住用房问题,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具有依法进行查封的权限,但是在特殊情况之下,如需变现或抵偿
债务时,是不允许如此操作的。
当然,如果存在如下几种情况,即使是唯一的住房仍应遵守
执行程序:
首先,若被执行人有
抚养义务的亲属名下存在其他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居住房屋;
其次,当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有意为了躲避偿还债务之责,将个人名下的其他房产予以转移;
再者,申请人按照当地政府设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扶养的亲属提供了合适的居住场所;
最后,如果执行依据明确表明应交付居住用房,则法院须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具体条文进行公正执行。
《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