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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罚金未缴纳,能否执行唯一住房

关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赖以生存的必要居住用房问题,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具有依法进行查封的权限,但是在特殊情况之下,如需变现或抵偿债务时,是不允许如此操作的。
当然,如果存在如下几种情况,即使是唯一的住房仍应遵守执行程序:
首先,若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亲属名下存在其他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居住房屋;
其次,当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有意为了躲避偿还债务之责,将个人名下的其他房产予以转移;
再者,申请人按照当地政府设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扶养的亲属提供了合适的居住场所;
最后,如果执行依据明确表明应交付居住用房,则法院须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具体条文进行公正执行。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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