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既有明确约定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确规制,责任应由债权方负责承担。
若因
债权人之过失导致未能按预定履约,进而采取提存措施以切实保护其利益之时,提存所需之各项支出,理当由对方负担。
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其可能遭受的毁损及灭失等风险须由债权人自行面对和承受。
在此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
孳息亦将全然归属债权人所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
债务人,致使履行
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
标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