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轻微类型
醉酒驾驶案件的取保候审措施,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来予以综合评析。若潜在的轻微
醉驾罪嫌者有可能须服刑监禁或
羁押受训,亦或是独立适应于附属
刑罚;同时,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其不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则可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若罪嫌者满足以上所有条件,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且此项决定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然而,若罪嫌者并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他/她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