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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妻子是否需共同偿还

配偶一方如涉及到债务问题,其妻子究竟是否有责任进行偿还,这需要针对实际情况展开详尽的分析和妥善的处理。
首先,如果丈夫所背负的债务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由特定一方代表整个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需而产生的,那么这种类型的债务便理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这时,作为另一半的妻子也必须与丈夫一同履行偿债义务。
其次,当该笔债务以某一方的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时,此时的债务并不属于正常的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因此,此种情况下,配偶的另一方即女方便无需对该项未超出生活必要开支的额外债务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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