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购置房地产仅署名于一方之情形下,在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通常视为该房地产乃夫妻共同所有。
然而,若婚姻双方另有特定约定,应依据约定为基础判断该房地产归属之性质究竟系
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其他。
然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仅以一方名义进行房地产购置的行为将被视作该房地产归属于一方的
个人财产:
第一种情形是在
结婚后由一方父母的全额资金购买,或者是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项,而另一方仅负责以其自有财产偿还
房屋贷款;
再者就是在婚后由一方自行使用全额
私人财产购买,又或者是在支付首付款项之后以自身财产
偿还贷款也是同样的道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