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
劳动合同宣布终止时,雇主无需向员工支付所谓的“
代通知金”。
这意味着,只要雇主以
书面形式对雇员进行告知即可。
然而,在提出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应遵守提前一个月的通知期规定。
如果雇主未能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则需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来取代原本的预先通知义务。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