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员工有权在任何时间选择终止与公司之间的
雇佣关系。
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劳动者在决定离职前应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
递交正式的书面辞呈,以此方式来解除双方已签订的
劳动合同。
如果在职期间尚处于
试用期阶段,劳动者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请求即可。
在此过程中,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劳动者可采取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申请劳动保障监察等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