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则须根据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实际状况而定,这是由我们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联合完成的职责。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条款中并没有任何形式上的强制性要求,即,取保候审必须要有
被害人或其
代理人为谅解者所提出的书面谅解书。谅解书,顾名思义,是指被害方或其代理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表示理解,同时也请求司法机构能够给予他们从轻或者减轻
刑罚的机会。尽管谅解书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可能会对取保候审的决策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根据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它并非是取保候审的必备要件。因此,是否需要谅解书,最终还是要视具体情况和
司法机关的判断结果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