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之事实时,应当满足以下三个关键要素:
首先,主合同双方应存在恶意串通,以自身利益为驱动,诱使他人提供
担保;
其次,主合同
债权人应实施了欺诈或
胁迫等不当手段,使得保
证人在内心产生不满甚至抵触情绪的情况下签署
保证协议;
最后,虚构担保的这一行为,必定会对保证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
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