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
买房产且仅登记了一方姓名的情况下,应视为该方的
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因此在进行
离婚诉讼时,此笔购置的房地产并不会纳入到
财产分割范畴之内。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以下各类财产可明确划归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所有财产范畴内:
(1)在
结婚之前已经拥有的个人财产;
(2)由于个体遭受伤害所获得的
赔偿或补偿;
(3)在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定义仅归属某一方的遗产或赠与物资;
(4)仅供个人使用的日常生活物品如衣物、首饰等;
以及(5)其他依法明确规定应当属于某一方的专属财产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