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中在
离婚分居阶段产生的
债务问题,是否构成
共同债务需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首先,若在未征得另一半同意之下,其中一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债,但事后得到了另一方明确的认可,那么此类情况可视为共同
债务处理。
其次,当夫妻中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开支所需筹集资金时,这类
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再者,若债主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表明该笔债务系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样也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最后,如果同一时间段内,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内以其个人名义筹集资金,其数额已超越了维持家庭日常开支所需,此种情况不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