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之后,这并不意味着涉案人员就处于绝对安全的境地之中。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倘若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相关工作未曾间断,并且未发现有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出现,同时取保候审的期限尚未届满,那么被取保候审者的人身安全将得到相应保障。然而,一旦发现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的情况,应立即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者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因此,只有在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且未被
解除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况下,被取保候审者才可视为处于相对安全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