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一事,须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同意批示方能进行,而在具体实施环节上,由公安机关全面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
法规中并未严格地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必须经过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签字认可。换言之,签字与否并不是
取保候审流程的必备要素。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亲自签署相关文件,只要其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并且整个流程符合法律规范,那么取保候审依然具有适用效力。若
当事人对于取保候审的裁定存在质疑,他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上
申诉或提议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