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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有谁缴纳

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关于决定采取保证金方式进行取保候审判,实际上并未能在这个法律条文中详细阐明具体由谁支付这一问题。通常情况下,我们会依据惯例,让那些被指控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方或者他们的合法代表人、亲属等来承担相应的保证金责任。然而,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因经济原因无法承担此项费用,他们也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这些机构为其提供担保。至于具体的缴纳流程以及相关要求,可能还需要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或者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加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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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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