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盗窃罪
案件处理的环节中,有关部门可将视听资料视为其中一类重要的
证据进行收集,并随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以适用。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所有诸如视听资料这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效力的材料均可归入证据范畴。然而,这些视听资料一旦需要用作定案依据,就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进行视听资料的收集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具备合法性。举例来说,对于监控录像的收集,就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录像资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获取合法的录像资料调取手续,以及确保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等。在运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过程中,还需与其他类型的证据进行有机结合,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若视听资料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且排除了合理的怀疑,那么它便有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依据。例如,如果通过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下某个人进入受害者家中实施盗窃行为的全过程,而且这份录像又能与其他证据,比如现场勘查笔录、
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那么这份视听资料便可以作为判定盗窃罪成立的有力证据之一。总而言之,在处理盗窃罪案件的过程中,视听资料是可以依法进行收集和使用的,但是必须要经过法定程序的查证核实,同时还要与其他证据进行有机融合,共同做出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