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明确规定,倘若有
行为人在知晓他人运用信息网络实施
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为其实施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并且
情节严重者,则该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附加责任。若有行为人因受友人欺骗而提供高达十万元的银行交易流水,此举极有可能触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是否构成
犯罪及具体的
刑罚程度,均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其中涉及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多重因素。若情节严重,则可能面临相应的
刑事制裁;反之,若情节轻微,则未必构成犯罪,或者仅需承受较轻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