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对于
盗窃行为的定罪
判刑依据通常在于被盗物品的值价。这里“价值”的含义主要参考被盗物品当时所处地区的市场平均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换言之,普通
消费者在市场上所购得的商品价格并不等同于被盗物品的原始定价,而应以被盗时的市场均价为计。实践中,关于被盗物品的原始价款、购买价格、市场均价以及销售价格等关键数据,均须通过严谨的调查取证阶段予以确认。若被盗物品无法直接确定市场均价,则可能需借助专业鉴定或评估手段来确定其真实价值。最后,法院将综合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
犯罪情节等多方面因素,对盗窃罪进行
量刑裁决。总而言之,盗窃罪中的被盗物品价值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有所波动,具体以被盗时的市场均价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