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之
犯罪主体应为普通主体,系指满足
刑法规定的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皆可构成该
罪名。
同时,作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态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法成为此罪之行为主体。
简言之,信用卡诈骗罪乃是指以
非法占有所图为目的,借助于
伪造、废弃的
信用卡,或者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滥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等手段,最终从中获取不当经济利益,且次数和金额超出规定标准者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
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