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夫妇间的
共有财产应按照其相互约定来加以明确划分;
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可将此权力交托至法院裁定,法院会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对孩子以及女性权益进行周到的照顾,从而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判。
在此过程中,妻子或者丈夫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方面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都应当被严格维护。
然而,有以下四种特定情形出现时,无过失一方有权享有来自
侵权方的
损害赔偿:
(一)存在
重婚行为的;
(二)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三)实施了
家庭暴力的事件;
(四)曾经暴虐、抛弃或遗弃
家庭成员的事件。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