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作为
从犯所发挥的主要或辅助性的角色,理应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的法律责任。关于敲诈
勒索罪责的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法律
法规,其
刑事处罚的轻重程度将根据
犯罪金额的多寡及情节的严重性进行裁量。若某位从犯在敲诈勒索罪行中仅发挥次要作用,且已成功退还
赃款,此举通常被视作具有悔过自新之意向并积极
赔偿受害者损失的行为,因此可能被视为
从轻处罚的情节。然而,具体的
处理方式仍需考虑诸多相关因素,例如犯罪的性质、情节的恶劣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退赃的具体状况等等。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院将会全面权衡上述各项因素以决定对从犯的
处罚措施。倘若退还赃款被认定为真诚悔过的表现,法院或许会在
法定刑罚的框架内给予相对较轻的惩处,甚至可能考虑适用
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