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凡组织并主导
犯罪集团实施
犯罪行为,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发挥核心作用的人员,均应视为
主犯。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掌控犯罪集团的首脑人物,应当对其集团实行的所有罪行负责。这也就是说,即便这些首脑人员成功申请了
保释等待审判,也不能排除他们最终被
定罪量刑的可能性,原因在于他们作为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领导者,对整个集团的
犯罪活动负有不可推卸的
主要责任。保释只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并不影响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上必须承担的
刑事责任。因此,即使犯罪集团的首脑人员获得保释,他们仍有可能因
犯罪事实及
情节严重而被法院判处相应的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