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
侮辱、恐吓等行为,若情节恶劣者,将被认定为
寻衅滋事罪。然而,若仅存在谩骂行为,而无追逐、拦截或恐吓他人的情况,且情节尚未达到恶劣程度,则此类行为或许无法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反之,若有人在公共场所频繁地
侮辱他人,且其行为已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么此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寻衅滋事罪。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一旦被判定犯有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可能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刑事处罚。若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侮辱行为,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则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可并
处罚款。因此,对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及可能判处何种刑期,需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判断。若仅发生一次性的侮辱行为,且情节并不严重,则可能不构成
犯罪。相反,若多次实施侮辱行为,且情节恶劣,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可能受到相应的
刑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