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被
刑事拘留后满期释放之时,
家属并不需进行特定手续的办理。该项条款的主旨在于明确
逮捕之条件以及相关考量因素,并非针对释放流程作出的规定。关于释放的实际过程,通常是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院依照个案的特殊性及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来执行的。在这个阶段中,家属往往无需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法律手续办理过程之中。若您期望进一步了解释放程序的详细内容及家属在此期间应当关注的事项,我们建议您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与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