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明确规约,在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被
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羁押必要性的全面审查工作。倘若经审查证实无必要继续羁押,则应据此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性措施的恰当建议。因此,若某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曾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随后被
批准逮捕,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在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后,如认定无需继续羁押,则应在十日内向相关司法机构提交释放或变更强制性措施的建议。而相关司法机构亦须在收到该建议后的十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