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因
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了相关争议,
当事人可以选择将问题提交给专门设立的
仲裁委员会进行妥善处置。然而,这种权益的实现前提是在事前双方已经签订了明晰的
仲裁协议。当
纠纷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依照购置房产合同时预设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协商同意后订立的专门仲裁协议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最终裁定,对涉案的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
强制执行力。若
购房者在与卖方经过多次深入的沟通、调解乃至仲裁之后仍然无法有效地解决纠纷,他们依然享有向当地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合法权利,以期获得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这些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纷争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和当地法院无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
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