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借名人实际
出资购得房屋且与其出名人签署了关于借名登记的协议,按照合同规定,借名人有权请求出名人协助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会予以支持。
首先,如果该房屋由于出名人的
债权人申请查封或其他法律原因而无法进行
产权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到善意第三方的权益时,则借名人将无法完成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其次,如果借名人违反了相关政策和
法规,例如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将其登记在他人名下,那么借名人将无权主张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也无法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