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住房出现质量问题之际,业主可采取以下三项途径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首先,业主应当及时主动地同开发企业进行首次的沟通交流,明确阐述维修或其他弥补措施的要求,期盼开发企业能给予积极反馈并落实到位。
其次,业主还可联络负责监督建筑物工程质量的相关机构,进行详细而准确的
申诉汇报。
最后一个选项,同时也是最具效力的策略便是,直接向法庭
递交诉讼申请。然而,即便如此,业主仍然保留了在未进行任何事先交流及申诉的情况下,直接面对可能出现的争议以及
胜诉与否不确定的局面,选择直接向法定机关提交
诉讼请求、争取法律援助来捍卫自己权益的合法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