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他人委托本人保管之计算机设备予他人时,需谨循相关法律
法规。
通常情况下,第三方得以善意基础上获取无权处分物之所有权;
然而,按市场价格以下之低廉价格进行购买显然无法满足
善意取得所要求的合理价位转让,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所有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直接索回该台计算机设备。
此时计算机设备的所有权并不已成功转移至购买者手中。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