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决定从原有的工作单位离职而选择更换至新的工作环境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其在原单位所积累的工作年限应当被视作与新单位工作年限相结合的延续,即是通常所谓的“累积
工龄”。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够适用于累积工龄这一概念。
尤其应引起注意的是,倘若该名劳动者在未来与新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际,那么所获得的
经济补偿金仅以其在新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准,而非累加总和。
因此,在计算
经济补偿之时,无需考虑累积工龄因素。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