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奸淫被划归为拐卖的妇女者属于
法定量刑情节之一,即构成类似于数罪并发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采取“逐个说明”的原则来予以
量刑。
当存在拐卖妇女现象且在事后实施了强奸
犯罪,则需针对拐卖妇女罪进行审判惩处;
而对于奸淫行为,作为
加重处罚的因素,并不会再单独成立一项新的强奸
罪名。
对于明知被拐卖却仍旧对其实施奸淫者,应处以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之惩罚,同时还将给予
罚金或
没收财产的严厉制裁;
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可
判处死刑,并执行没收全部
个人财产。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