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确立之前,男方全额
出资购买的房地产,无论
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男方单方面的姓名,还是包括女方在内的两人姓名,我们都认为该资产应被识别为男方的单独所有权,而非夫妻双方共享的财富。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了男方自己的名字,那么法庭将毫无疑问地认定这处房地产是属于男方的私有财产。
然而,若房产证上同时写明了男女双方的姓名,那么法庭会把这套房子视为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并认为它属于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
关于这个共同财产是否应该平均分配,或者如何进行分配,这完全取决于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或由法院来做出决定,但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会直接要求对房地产进行平均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