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无需面临
刑事审判或追究
刑事责任:
(一)行为情节极其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尚未达到
犯罪标准的;
(二)
犯罪行为发生之时已经超过了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过特赦令所豁免的
刑罚处罚的;
(四)依照
刑法属于需要
受害人有所
申诉或充分揭露之后方可予以审理的犯罪案件,如果尚未进行申诉或者撤销申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离世的;
(六)其他任何根据现行法律明确定义可以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