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要求,对于因
违法行为而受到公安机关
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处罚者而言,他们绝对不应当有试图躲避处罚或者拖延接受处理的行为出现;
如若对此类处罚决定心存疑虑或持有异议,可依法进行
申诉、复审等程序予以解决。
同时,一旦发现被处罚者有意规避法律责任并藏匿行踪,公安机关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以确保其准时到案和接受相应的惩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