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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配

关于离婚时房屋溢价部分如何分割的问题:
1.对于在婚礼前全额支付了所有购房款项,并且已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某单方面名义之下,而且在此之前已经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那么在结婚后物业溢价的部分,我们应该认为是这位房产拥有者(即付款人)的私有财产,不纳入双方公用财产范围。
2.同样地,如果某方在婚礼前就购买了房屋,而另一方则无论在婚前还是在结婚后通过在物业证书上“增添名字”来成为产权共有人,那么这处房产的溢价部分,我们应定位为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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