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因双方的自愿而非任何一方单方决定不再
续期时,需支付员工
补偿金与否主要考虑以下两大因素: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在
劳动合同期满后仍能维系或进一步提升原有的工作环境和薪资待遇,而使得劳动者依然选择不予续约,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将无需收到用人单位给予的
经济补偿。
其次,假设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保持甚至降低了原先约定的
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
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相关请求,申请获得
经济赔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
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