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和取保候审属于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措施范畴。行政拘留作为一种短期性的
违法行为惩戒手段,通常情况下并不牵涉到取保候审这类
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事宜。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则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那些可能会面临
刑事处罚,但又无需进行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释放措施。因此,在经历了为期五日的行政拘留之后,一般情况下并不会立即启动取保候审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