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我国
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性程序,其适用对象主要为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轻微
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亦或是虽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重型惩罚,但如采取取保候审手段则不会对社会构成严重安全威胁的人员。此种强制手段主要通过缴纳押金以及提供
担保人的手段实施,以确保相关涉案人员能够在审判过程中严格遵纪守法,并随时接受
司法机关的
传唤与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