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当被告人或者
犯罪嫌疑人并未处于拘禁状态时,他们本人或者授权的亲属或
代理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检察官或公安机关
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一
定金额的
保证金或者出具能够
担保随传随到的保
证人,以此作为一项强制性保障措施来确保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能及时接受传讯,接受审判。法庭、检察官和公安机关在斟酌具体事件的各种因素后,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实行此项措施。
申请取保候审需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若干条件,其中最基本的要求便是不能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