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法律
法规,如遇到被
刑事拘留者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的情形时,必须在
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
犯罪嫌疑人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时,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逮捕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第四个工作日。此外,对于此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逮捕的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第三十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则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逮捕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