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其中某一方
当事人存在严重违反契约义务的情况,则另一方当事人享有
合同撤销的权力。因此,一旦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正常情况下
购房者无法直接解除该项合约,但假如在
合同条款当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稍许延迟履行义务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假使给予的宽限期限过完之后仍然无法完成交房任务,那么购房者则有权提出合同撤销的请求,且有权要求其归还已经交纳的预售款项及相应利息,同时也必须承担
赔偿责任。所以,如果购房者订立
购房合同时预期的
收房日期到期后依然未收到房屋,他们是有权选择
退房的,而作为开发商,他们同样需要承担因贷款产生的利息以及
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
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
解除合同。因此,当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时,一般来说购房者并不能马上解除合同,但是按照在合同中对于开发商略微迟延
履行合同的约定,在宽限期过后仍不能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的预售购房款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