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使得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则
购房者有权要求返还
定金;在签订协议及其附加条款时,由于未能就相关内容达成共识而无法达成正式合同,且此种结果并不归咎于任何一方,购房者同样有权利主张返还所缴纳的定金;倘若购房者并未违反法律
法规而导致无法
签订合同,亦可援引上述法律条文寻求返还定金的解决方案;
另外,如果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无法签订合同,购房者亦可据理力争,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双倍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