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倘若某一方采取制造
虚假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虚假
担保材料等
欺诈手段,在对方并未真实表达其意愿的前提下签署了有关房地产买卖的协议或合同,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进行了
欺诈行为。
同时,只有当欺诈行为所涉及到的财物总额超过法律所设定的相应数额标准以后,才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了
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和《刑法》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一方通过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产权证明等欺诈行为,在对方违背意愿的情况下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就可以
认定欺诈。欺诈数额达到较大,构成
合同诈骗罪。